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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灵山县引调提水工程太平集镇抗旱应急供水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8-05-02 09:04 来源:钦州市水利局 字体: 【打印文章】

灵山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为了顺利开展钦州市灵山县引调提水工程太平集镇抗旱应急供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和重要性,特制订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钦州市灵山县引调提水工程太平集镇抗旱应急供水工程

建设地点:钦州市灵山县太平集镇

批复总投资:952.45万元(本工程施工合同价为624.68万元)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20m3加压泵站一座,200 m3/h反应沉淀池一座,200 m3/h无阀滤池一座,300 m3调节池一座,加药消毒室一间,管理房一座,800 m3蓄水池一座,20 m3加压泵房一座,高、低压线路:0.6km,变压器2台,水泵4台,铺设输水管道7.65公里

(二)参建单位

项目法人:灵山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设计单位:广西华禹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吉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检测单位:钦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二、计划编写依据

(一)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等。

(二)期限:从签订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之日起,至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同意交付使用时止。

三、监督组织形式

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采取以抽查为主的监督工作方式,重点是: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工程质量有怀疑的施工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对重大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组成人员:

陈梅杰(市水利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高级工程师)

方培卫(灵山县水利局质监站站长)

韦宇全(市水利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助理工程师、本工程责任监督员)

监督举报电话:自治区水利厅质安中心站0771-2185567,市水利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责任监督员联系电话)0777-2845592

四、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和督促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复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有关中间产品、设备制作单位的资质、主要管理人员资格。

(二)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对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确认工程项目划分成果、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四)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施工是否做到旁站监理。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和“三检制”执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五)查阅监理日志、施工记录、质量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资料,检查(检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工程质量。

(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七)核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外观质量评定结果。

(八)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九)参加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质量缺陷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监督活动安排

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对监督内容制定时间安排如下,并根据施工进度适当进行调整:

(一)2018年3月,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复核有关单位的资质、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确认工程项目划分成果、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二)2018年4月~2018年10月,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对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到岗情况以及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检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工程质量;核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对发现的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

(三)2019年9月~2018年11月,核备(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列席)工程验收会议,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钦州市水利局

                                       2018年4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工程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钦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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