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实施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信委(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钦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钦政发[2016]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现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实施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同时,阶段性地降低全市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3个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灵山工业区、钦北皇马工业园区4个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因费率降低而减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
(一)降低费率时间: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两年,即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降低费率审核。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2、属于产业园区(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除外)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需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如下:
(1)范围和条件
从2016年5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2)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实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①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③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企业名称、法人、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场地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已经审核确认的,当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条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高费率,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稽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费率。对于企业不及时申报调高费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补收企业少缴部分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的企业,需进行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具体如下:
(1)范围和条件
从2016年5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加工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单位缴费比例16%的社保补贴。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加工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补贴政策。
(2)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企业在缴费年度先按19%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于缴费年度结束次年1月30日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①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企业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财政补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并汇总所辖企业申报补贴情况形成申报补贴资金请示连同企业申请材料统一送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送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统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统一送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部门。
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部门收到统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拨付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再由加工区企业主管部门拨付到享受补贴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缓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
依法全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缓缴期限
申请缓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气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缓缴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缓缴申报审核表》,附件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5),并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应填写承诺补缴期限、补缴金额(含本息)和逾期不补缴应承担的责任等。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签订承诺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出不予审核意见。
2、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县、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缓缴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按规定按规定足额缴费。
三、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二)继续执行降低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的要求,切实把降低企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我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继续按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按桂人社发[2015]69号文件确定的行业费率执行,确保平均费率在0.75%以内。
降低企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企业申报。
四、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由企业向办理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程序核定并报批后执行。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
五、对企业实施职业技能在岗培训政策
(一)在岗培训补贴对象和条件
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当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标准
培训经查验合格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50%。
(三)申请审核程序
(1)所需材料: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2)单位申报:由企业填写《企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6)并提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号(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提供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3)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的审核,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收到经人社部门审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申请审核程序等,今后如有新的规定,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给予企业稳岗、培训补贴政策,是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配合,切实把中央、自治区和市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各县区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稳岗、培训补贴政策,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依法追收所骗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此为契机,对所辖地区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厘清产业园区和其他面上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现已参保缴费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基金征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缴费。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的同时,扎实最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工作,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控和预警,防范基金支出风险,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1、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
2、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企业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财政补助申报审核表
3、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5、企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 钦 州 市 钦州市工业和
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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