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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2013-07-15 21:37 来源:钦州市政务办 字体: 【打印文章】
项目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性质 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行政审批条件 (一)参保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二)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三)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没有享受生育费用报销的。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中央驻桂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6]1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生育保险由自治区保险机构所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统一征缴、支付、管理”。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职工。
申请材料
一、分娩(顺产或剖宫产)
1、《钦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身份证、《结婚证》;
3、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生育二孩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二孩生育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产妇住院收费收据;
7、产妇《医院诊断证明书》;
8、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无工作单位,还需女方无工作证明。
 
二、终止妊娠(流产)
1、《钦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超声波检查报告单》
3、相关门诊或是住院收费收据;
4、《医院诊断证书》或《计划生育证明》;
5、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无工作单位,还需提交《结婚证》及女方 无工作证明。
 
三、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1、《钦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相关门诊或是住院收费收据;
3、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4、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无工作单位,还需提交《结婚证》及女方 无工作证明。
 
办结时限 咨询电话0777-2857108
投诉电话0777-3688398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0777—2857068
办理地点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待遇发放大厅
行政审批流程图  
有关表格  
示范文本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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