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5〕25号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率做出调整,现就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
三、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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