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016-11-15 11:44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部门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主 要 内 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稽核部 0777-2821669
2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基金征缴部 0777-2833005 0777-2828541
3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遇发放部 0777-2857108
4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公布实施)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自1999年3月19日起发布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基金征缴部 0777-2833005
5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待遇发放部 0777-2829519
6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发布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2004年1月17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对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人员享受有关待遇情况进行稽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待遇发放部 0777-2858718
7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发布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2004年1月17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对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人员享受有关待遇情况进行稽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待遇发放部 0777-2858718
8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待遇发放部 0777-2829519
9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工伤保险事务。 待遇发放部 0777-2829519
10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补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26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基金征缴部 0777-2853609 0777-2828452
11 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公布实施)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基金征缴部 0777-2853609 0777-2828452
设为首页| 收藏网站| 网站帮助|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桂ICP备10005983号-1|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53号|网站标识码:45070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