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第75项,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八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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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条件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的分类,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申请材料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行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办结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777-2857108,投诉电话0777-3688398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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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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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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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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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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