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2018-05-25 10:4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2018年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钦政办〔2018〕31号)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6〕119号)精神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扶贫工作,制定本《方案》。《方案》主要从政策措施上对贫困劳动力给予支持和帮扶。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扎实推进“就业扶贫车间”建设、认定工作,并按规定落实企业带动就业奖补政策,充分发挥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作用。2018年全市认定就业扶贫车间100间,每年评选“示范就业扶贫车间”10家,授予示范车间牌匾。

  (二)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7号)要求,制定《钦州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实施办法》。按照每个行政村(点)不少于1人的规模开发公益性岗位,招聘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或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从事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等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由各县(区)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20元/月·人。

  (三)市、县区政府所属集团公司安置就业。鼓励市、县区政府所属集团公司优先使用我市贫困劳动力。原则上,每个市属、县属集团公司每年使用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应占本企业全年非专业技术岗位用工总数的5%(非专业技术岗位由企业自行确定)。对集团公司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吸纳就业 10 人以下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10 人以上(含)、 20 人以下的,按1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20 人以上 (含)、30 人以下的,按 14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30 人以上(含)的,按 1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特色产业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浦北县、灵山县、钦北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业主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我市机电产业小镇、坭兴陶特色小镇、红椎菌特色小镇、飞翔小镇、中国一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扶贫小镇内的生产经营业主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生产经营业主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乡村旅游点的经营业主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上产业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吸纳就业 10 人以下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10 人以上(含)、 20 人以下的,按1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20 人以上 (含)、30 人以下的,按 14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30 人以上(含)的,按 1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就业“专项活动”推动就业。组织开展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在贫困人口集中的镇(街道),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 “招聘大篷车”等扶贫专场招聘活动,确保有就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全覆盖。组织开展“送岗下乡”、“送岗入户”结对帮扶活动,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农村贫困人口,年内每人至少提供就业岗位3次以上,确保贫困劳动力岗位推送“一个都不能少”。

  (六)鼓励创业平台带动贫困劳动力创业。对有创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主动开展对接服务,鼓励他们到辖区内的农民工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为他们提供经营场所、技术指导、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服务等支持,实现贫困劳动力零成本入驻。出台《钦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认定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创业较多的孵化基地优先纳入自治区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范围。

  (七)落实“公司+农户”一次性补贴政策。各县区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厅扶贫办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工作,确保扶持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八)加大创业贷款扶贫力度。落实《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7〕325号),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了贷款对象。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解决贫困劳动力创业急需资金。

  (九)鼓励自主创业。落实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人社厅、扶贫开发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2017〕49号)要求,制定《钦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局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加大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对80学时以上的培训,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一)加强贫困家庭“两后生”招生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市技工学校回迁建设工作,扩大市技工学校贫困家庭“两后生”招生能力和培训能力。年内招收“两后生”100人以上。

  (十二)加强贫困劳动力创业培训。加强对有意愿创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培训(SYB)工作,培训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享受有关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在贫困人口集中的镇(村)设立培训教学点,打造“创业导师+扶贫对象”的创业扶贫培训模式。

  (十三)建立钦州市农民工远程视频招聘综合服务平台。创新就业信息化服务手段,尽快通过钦州市农民工远程视频招聘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项目立项,整合现有资源,利用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奖补资金开展建设。前期选择浦北县作为钦州市农民工远程视频招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县。在试点建设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各镇、行政村配置农民工远程视频招聘综合服务平台终端机,为农村劳动力(以农村贫困劳动力为重点)提供有效的就业、创业、社保、维权、金融、农村公共事务等综合服务,帮助农村劳动力在家门口即可实现视频择业,企业即可实现远程视频招工。

  (十四)推进村级就业社保窗口建设。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服务惠民”专项活动,全面开展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保就业服务窗口建设。每个行政村必须开设1个社保就业服务窗口,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协管员,从事社保就业服务工作。窗口工作经费按服务惠民专项活动网络费、运营维护费、服务费有关规定安排,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补助经费中解决。鼓励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等村干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担任窗口专职(兼职)劳务经纪人,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贫困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工作。以上机构、人员每成功推荐一名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务服务机构(经纪人员)就业服务补助。

 

 

设为首页| 收藏网站| 网站帮助|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桂ICP备10005983号-1|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53号|网站标识码:45070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