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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16:5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关于《钦州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钦政办规〔2018〕1号)解读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用地需求日趋紧张。特别在城市规划区,由于城市人口增多、汽车保有量加大,地面生产、生活空间不断被挤压、减少。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走地表地下复合开发的立体发展之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地下空间资源,是缓解用地需求的必然趋势和选择。

  出台切合我市实际的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促进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可以有效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提升和促进城市建设水平。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地下空间的概念及开发类型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可利用的建设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园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方式

  1.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用地单位不属人防主管部门的除外)、防灾、地下交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地下空间,可以依法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地。

  2. 经营性用途的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园等公共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以及2个或者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单建式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当整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单建式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整体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收取

  1.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设定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

  (1)结建式地下空间。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楼面地价的20%征收,负二层土地出让金按负一层的20%征收,并依此类推。

  (2)单建式地下空间。负一层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所在区域同用途类型地面评估价格(容积率为1.0)的30%确定,负二层土地出让金按负一层的30%确定,并依此类推。

  各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地下空间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面积计收。

  2. 建设地下单建式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只有1个竞买人的,按城市基础设施划拨土地价格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有2个或者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按城市基础设施划拨土地价格的20%确定出让起始价格。

  (四)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下空间的开发管理方面

  办法实施前,已出让或划拨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视为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转让给个人的,准予以划拨性质确认登记为个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根据规划批准文件确定。但结建地下建筑物外围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除外。

  (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实行分层分摊登记,并通过三维坐标(水平坐标、高程)确定权属范围。地下空间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注明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表土地权利状况。

  (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规定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征求城乡规划、人防、市政、消防等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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