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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09:5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关于《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钦政办〔2018〕16号)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5〕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以破除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全面实行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2017年2月28日我市印发了《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实施方案》(钦政办〔2017〕18号),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1年。从实施情况看,效果比较好,各城市公立医院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公益性服务上,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科学就医、合理用药,基本上实现了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医改目标。

  2018年2月28日,印发《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钦政办〔2018〕16号)。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此次出台实施方案有何意义?

  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真正切断“以药补医”的链条,促进科学就医、合理用药;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成本等方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从而逐步实现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医改目标。

  二、为什么要进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成本不断增加,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同时,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大型设备检查的原材料价格下降,业务量加大,项目价格偏高,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扭曲,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矛盾突出,城市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占比较高。2010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不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改革以实施药品零差率为切入点,进行补偿机制改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增加政府投入。2015年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从改革评估情况看,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负担总体没有增加。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必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而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三、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市直城市公立医院:市一医院及其钦州港区分院、市二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辖区城市公立医院:钦南区人民医院、钦南区妇幼保健院、钦北区人民医院、钦北区妇幼保健院、钦北区中医医院。

  (二)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四、本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主要调整哪些项目,调整幅度如何?

  本次调整我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以及考虑国家医药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在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调价方案。

  本次调整的项目有135项,其中取消2项收费项目〔挂号费、使用输液用气体净化仪(含材料)〕;降价33项,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的检验检查项目和部分检验项目价格,平均降幅为6.85%;提价项目100项,其中诊查类13项、护理类36项、中医及民族医疗服务项目26项、手术及麻醉类项目价格24项、床位费项目1项,平均提幅为56.7%。

  五、本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那些特点?

  (一)按照调价原则及国家医药价格管理的变化,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基础上, 结合我市医保支付具体情况,减轻门诊病人负担,侧重提高住院项目价格,基本弥补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损失。

  (二)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135类项目只占原《钦州市医疗服务价格(2005年版)》中3966个项目的3.4%,虽然所占的比例较低,但这135个项目都是医疗机构平时常用的主要项目。

  (三)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通过价格引导,改变医务人员的诊疗习惯,促使医院收入的结构变化,实现医改的总体目标,并根据医疗机构实施后的运行情况不断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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