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抽查通报制度。每年对各地开展增减挂钩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推进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在规划计划方面给予相应惩罚,情节严重的,收回立项审批权乃至不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建立遥感监测和随机复核制度。对经批复验收确认的增减挂钩项目进行遥感监测,并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对拆旧区复垦面积不实部分在30%(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实部分在30%以上的,直接撤销该项目。撤销的项目周转指标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全部归还。
完善项目信息报备制度。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增减挂钩项目在线监管系统”进行信息报备,重要信息应报未报的,暂停计划下达。未完成信息报备的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不得交易和使用。
落实立项审查制度。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增减挂钩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必审内容和具体标准,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强调,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下放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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