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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8年6月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规〔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7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保留为
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钦政规〔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已经2018年5月16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且目前审批部门无法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无法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列入本目录。凡未纳入本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管理。除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需新增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调整本县区、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钦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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