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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8年6月2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18年钦州市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电〔2018〕3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8年钦州市预防非职业性
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电〔201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钦州市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2018年钦州市预防非职业性

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6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18〕1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机制、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入户检查和隐患整改、整顿燃料及燃气经营市场等措施,实现对燃气用户的宣传、安全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力争今冬明春我市不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群死群伤事故,全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起数、中毒住院治疗及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均有大幅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1. 成立联席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建立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联席会议制度,部署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建立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长效机制,于2018年6月底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建立工作月报机制。自2018年6月起,各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1)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全市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于2018年6月底前建立燃气安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信息,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立即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4. 建立约谈机制。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定期约谈中毒事故多发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县区加强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5. 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区要及时编制、修订本地区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并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相关预案报送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开展行业调查摸底,建立统计分析和倒查机制

  1. 开展行业摸底调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立即对供应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居民用户数量、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数量等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及时建立台账(模板见附件2),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市市政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2. 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各县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公安、应急、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中毒事故准确信息,核对相关数据(见附件3),并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相关数据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区域、人员信息、房屋情况等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分析结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针对事故原因加强整治排查。事故原因分析及排查处置结果同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3. 开展事故责任倒查。组织开展2017年末和2018年以来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分析倒查工作,针对发现存在明显过失的单位或个人,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履职不力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使用燃料意识

  1.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集中在我市回南天天气高发期(3月)和天气转冷前(11月)两个时段,组织辖区燃气企业利用办理业务及入户检查等契机,持续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使用燃料(含煤炭、木柴、燃气等燃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年内要实现宣传覆盖率达到100%。针对发现符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易发条件(户型小、通风不畅;使用淘汰的、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等狭小密闭空间;使用煤、木炭、木柴等燃料;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独居等)的高危住户,要建立专门工作台账,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情况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和台账建立工作,并定期进行抽查,确保每家每户宣传到位,同时将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用户信息报送镇(街道)等基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2. 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单位利用本系统门户网站及其他宣传窗口开展安全使用燃料、正确预防和救治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技能宣传。市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对流动人口、就医人员、学生、机动车驾驶员等群体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单位、企业通过车站、银行、商场、通讯运营商服务网点、公共宣传栏等渠道,采用LED显示屏、横幅、展板、海报、网络文章、知识竞赛、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有效提高群众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普及率,帮助群众掌握预防和救治技能,确保预防知识家喻户晓。(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 加大媒体宣传力度。组织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定期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相关宣传报道活动。(牵头单位:市文新广电局;配合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 加强学校宣传教育。加强在校中小学生及幼儿的预防知识教育,所有中小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宣传资料务必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并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学生家长会、利用即时通讯软件群组宣教等方式,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由孩子传递给家长,从学校传递给家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开展整改工作

  1.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一是入户调查摸底,结合综治、消防、卫生检查等入户机会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隐患排查,特别是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以及使用瓶装燃气用户的隐患排查。二是对存在使用不合格燃气热水器、灶具或安装位置不当、不安装排烟管道等安全隐患的,要进行登记造册,积极联系合格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为存在隐患的用户进行简便、免费或低收费的燃气器具整改服务(如移动位置、加装排烟管等),必要时予以强制更换,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该项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配合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 履行安全检查主体职责。督促和指导各县区燃气企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确保入户宣传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要认真记录存档并督促整改;拒绝专业人员入户检查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通知当地物业服务机构或村(社区)管理部门备查和共同督促,有关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形成工作台账。物业服务机构或村(社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群众接受入户检查和整改。发现存在非法供、用气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供气、用气,做好拍照、摄像等记录并立即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置、处罚。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燃气企业入户检查情况,监督燃气企业落实检查主体责任工作,发现弄虚作假或不履行职责的,要坚决按照法规要求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整顿燃气及燃气器具市场,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燃气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的行为

  1. 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整顿燃气市场。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存储、充装、运输、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取缔非法经营燃气网点,查扣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惩非法经营者。各县区要于2018年6月至11月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管理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 建立燃气监测预警平台。加快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与自治区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利用技术手段对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控,严格管控瓶装燃气流通,提高工作成效。该项工作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3. 组织开展燃气器具市场专项整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开展燃气器具市场专项整顿行动,收缴非法销售产品,严惩非法经营者,从源头上打击非法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及私人小作坊。积极引导消费者辨识产品真假,及时公开与本地气源适配的燃气器具产品种类和型号,公示违规企业和伪劣产品,推荐符合标准的品牌和生产销售企业,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商的安装行为。该项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六)全力救治中毒人员,加强帮扶关爱

  1.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各县区制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应急专项方案。该项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 统筹安排我市各地医疗救治设备、医护人员资源,加强互助联动,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死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 加强对孤寡老人、五保户、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帮扶和关怀,对发生中毒事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开展安抚、帮扶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七)加强气象预报预警,强化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易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特殊气候(如寒冷天气、回南天、大风天气等变化情况)的分析研判,做好气象预报和中毒提醒提示工作,完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提前量。加强气象预报预警,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有针对性的中毒提醒提示,多渠道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宣传工作,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文新广电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基层干部、网格员、应急信息员等力量入村入户开展宣传检查,做到不少一户、不漏一人。要提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重要的思想认识,增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组织群众学习了解预防知识,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群众性活动中,带头排查整改自身和身边的安全隐患,让群众有榜样有参考。

  (二)加强协调联动。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各部门充分调动力量配合共同完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整合各部门力量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有问题充分沟通、有信息充分共享、有资源充分利用。

  (三)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促进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有效落实。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及时总结交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认真组织填写周报、月报,并按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符开榆,联系电话:2862111,电子邮箱:qzsz2236@126.com。

  附件:1. 各县区工作情况月度报表

        2. 各县区燃气企业及用户情况调查摸底情况表

        3. 各县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情况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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